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江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