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水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因上訴人因民國103 年8 月5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之上訴聲
明第二項寫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然該項聲明是對造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明。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正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為
不合法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