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
上訴人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1,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如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並
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