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431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陳源隆
訴訟代理人 賴增財
訴訟代理人 廖祥端
被 告 籃文和
被 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列:原告法定代理人「徐人剛」應更正為「陳清標」;「送達代收人」廖祥端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廖祥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