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陳壽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鄰保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56 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等而涉訟,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