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265號
TYEV,103,桃補,265,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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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6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被   告 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桂
被   告 林建佑
      李雲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 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 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 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順利 公司)邀同被告林建佑李雲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0 月16日與原告簽訂融資性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 被告金順利公司應依約按期給付租金,惟被告自102年6月23 日起即未給付租金,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此有前開 契約為證。復查觀諸系爭契約書第19條第2 項約定:「本契 約以出租人所在地為履行地,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因契約涉 訟時,合意以『租賃事項』內約定之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又系爭契約書所附租賃事項第11點明定管轄法院為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足見兩造業已合意系爭契約所衍生之訴訟,係 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管轄法院,是原告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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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