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3年度,776號
TYEV,103,桃小,776,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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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776號
原   告 彭淑琍
訴訟代理人 詹福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台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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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