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3年度,419號
TYEV,103,桃小,419,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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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桃小字第4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程緯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黃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附表:
┌─────┬────────────┬───────────────┐
│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
│(新臺幣)│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 │ 年利率 │
├─────┼────────┼───┼────────┼──────┤
│90,760元 │自101 年11月1 日│1.83% │自101 年12月2 日│逾期6 個月內│
│ │起至103 年3 月27│ │起至103 年3 月27│者,按本借款│
│ │日止。 │ │日止。 │利率10% ,逾│
│ ├────────┼───┼────────┤期6 個月以上│
│ │自103 年3 月28日│2.83% │自103 年3 月28日│者,按本借款│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20% 計付│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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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