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小調字第46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陽國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明示「實務上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 ,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 應無調解之實益」。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申請信用貸 款,詎料屆期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調解等語。因聲請人係 金融機構,又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所請求,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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