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0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陳憲正
陳貴林
莊秀甘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1 00年度交查字第216 號( 併桃園地檢署100 年度他字第5423 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 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桃園地檢署100 年度交查字第216 號( 併桃園地檢署10 0 年度他字第5423號) 偽造文書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 101 年度偵字第7352、7353、22293 、22741 號起訴,經本院刑 事庭以102 年度易字第501 號案件受理在案,惟嗣被告陳貴 林、陳憲正自白犯罪,經本院刑事庭改行簡易判決程序,而 於103 年5 月19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87號判決被告陳貴林、 陳憲正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 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於101 年 5 月18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消滅,乃依職權將原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