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楊文昭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氏留,如已歿其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補正被告李氏留之住居等身分資料記載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