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3年度,162號
SYEV,103,營小,162,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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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營小字第162號
原   告 張月華
被   告 郭岳峰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提解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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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