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楊富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述雁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