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訴訟代理人 何坤釗
被 上訴人 陳曾良
張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三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三年 八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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