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石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伍
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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