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 告 翰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維展(原名張郭椬)
被 告 柯懿珊(原名柯燕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 涉訟,被告主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彰化縣 伸港鄉等地,而依原告所提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借據第十二 條約定,兩造約定以原告所在地為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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