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469號
PCEV,103,板簡,1469,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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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為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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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