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297號
PCEV,103,板簡,1297,201408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邱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岡甫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