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4,63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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