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原審參加人) 美商猜猜?公司
代 表 人 泰瑞莎麥可曼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
上 訴 人
(原審被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
被 上訴 人
(原審原告)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孟坤
送達代收人 楊柳明
山區錦州街426巷1弄23號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
21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5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美商猜猜?公司負擔。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 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 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 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 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 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 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 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 政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
二、本件被上訴人前於民國93年3月22日以「GC Steel」商標,
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14類之「鐘錶、手錶、鬧鐘、項鍊錶、戒指錶、垂飾錶 、手鐲錶、錶帶、錶鍊、錶殼、錶面、電子錶、掛鐘、鐘錶 指針、錶用水晶玻璃」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48509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如原判決附圖所示)。嗣上訴人美商猜猜? 公司於99年9月2日以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其註冊。智慧局審查期 間,適商標法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尚未處分之商標廢止案件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本件原廢止主張之前揭條款 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案經智慧局依修 正後之規定審查,以102年4月26日中台廢字第L00990441號 商標廢止處分書為「廢止不成立」之處分。美商猜猜?公司 不服,提起訴願,經上訴人經濟部於102年10月22日以經訴 字第10206107970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被上訴人不服,遂以經濟部為被告向智慧財 產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因該院認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美商猜猜?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美 商猜猜?公司獨立參加經濟部之訴訟,嗣原審以102年度行 商訴字第151號行政判決將訴願決定撤銷,美商猜猜?公司 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對被上訴 人所稱3年內有使用系爭商標之證物提出合理懷疑,被上訴 人即應負更進一步之舉證責任,原審不僅未命被上訴人再提 出額外證據,反而泛稱國內中小企業舉證比較困難,只要其 提出的報價單、銷貨單及統一發票等綜合勾稽後足以認定之 系列商品之銷售即足,否則若均採取嚴格之證據證明,將增 加商標權人於使用商標時隨時需保留使用證據,以備不時有 利害關係人對之申請評定之不安定性,顯亦違社會一般通念 並有礙交易安全為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原審之上開見 解將國內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甚至國外企業做區分,顯然違背 平等原則,且增加相關法規所無之審查標準,亦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有悖,不僅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復有判 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 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 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 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 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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