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五三號
聲 明人 即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駕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巨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平福
被 上訴 人 紘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永益
袁紹恩
時玉洋(更名前為時臺國)
陳嘉生
陳棖輝
被 上訴 人 鴻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銘
上列聲明人因與巨石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
人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
一三○八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駕人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變更為楊駕人,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文足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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