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協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983號
TPSV,103,台聲,983,20140820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清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春美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上訴事
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