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非字,103年度,319號
TPSM,103,台非,319,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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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九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周勇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案件,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
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
確定判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五0二六、一五0二七、一五0二九、一五0三0號
),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九至三八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撤銷。
周勇志犯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再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嗣依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之刑,則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之刑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之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周勇志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下稱A案),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一0二年度簡字第六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下稱B案)。周勇志所犯上開A、B二案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三、次查,本案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五號刑事判決(如判決附表一編號九至三八號所示之各罪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原以被告即受刑人周勇志係於前揭A案受有期徒刑宣告而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認定構成累犯。然上開A案因與B案構成數罪併罰,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聲字第三一



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並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三年執更律字第五四四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中,扣除已執行終結部分,其刑期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有各該案卷、判決書、裁定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可稽。是被告所犯前開偽造文書等罪係於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始執行完畢,則被告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至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之間犯本案之如判決附表一編號九至三八號所示之各罪及幫助犯詐欺取財等罪,自不成立累犯,詎原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論被告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四、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在案。故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無累犯之事實,應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即屬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基礎之事項,客觀上即有調查之必要性,應依職權調查。倘被告並非累犯,因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明確,致誤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規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得提起非常上訴。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倘前案尚未執行完畢,後案即不發生累犯之問題。所謂執行完畢,在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必須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克相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且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不問其所指被告前後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之前科資料,是否存在於事實審訴訟卷宗內而得以考見,均應認為有理由。本件被告周勇志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及同年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分別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更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八年二月二日確定(下稱甲、乙罪)。又於九十七年一至四月間,犯侵占罪,經台灣宜蘭



地方法院於一0二年十月十五日以一0二年度簡字第六0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一0二年十一月八日確定(下稱丙罪)。甲、乙罪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雖先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因甲、乙、丙罪符合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規定,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於一0三年五月十二日以一0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刑事裁定,合併就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一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三年執更律字第五四四號執行指揮書更新指揮執行,刑期自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起算,至一一二年四月十四日始執行期滿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周勇志)前案紀錄表、(周勇志)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憑。則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於九十八年六月至九十九年四月間,犯附表(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九至三八)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原確定判決事實欄三所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時,因甲、乙罪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尚未執行完畢,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原確定判決未及審酌,誤認甲、乙罪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已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執行完畢,因此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述部分均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及就宣告刑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救濟。又上述三十一罪所處之刑,尚須與原確定判決未經提起非常上訴(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另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無由本院先就上述三十一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為無益勞費之必要;另非常上訴經認有理由,應依法撤銷原判決另行改判時,乃係代替原審而為判決,應就原審裁判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仍依其附表一之記載):┌──┬───┬────┬───────────┬───────────┬────────┬────┐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術方式 │詐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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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吳斌尊│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吳斌尊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7日之7 │站,以「貸款達人」名義│98年6月17日,以快遞方 │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日前某時│,刊登代辦汽車貸款之不│式,寄送吳志明所開立台│刑柒月。 │實欄一( │
│ │ │許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新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 │四)附表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編號4、 │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吳斌尊│吳志明台新銀行帳戶,起│ │移送併辦│
│ │ │ │見該廣告後,不疑有他,│訴書誤載為林宏洲帳戶,│ │意旨書併│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予周勇志│應予更正)之存摺、金融│ │辦事實欄│
│ │ │ │,周勇志即向吳斌尊佯稱│卡及密碼與國民身分證影│ │(十四)附│
│ │ │ │需提供帳戶始能代辦貸款│本、林宏洲所開立台新銀│ │表編號4 │
│ │ │ │云云,致吳斌尊因而陷於│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 │所示犯罪│
│ │ │ │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帳戶│068264號帳號(下稱林宏│ │事實 │
│ │ │ │。 │洲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吳│ │ │
│ │ │ │ │志明帳戶)之存摺、金融│ │ │




│ │ │ │ │卡及密碼與國民身分證影│ │ │
│ │ │ │ │本、吳斌尊所開立台新銀│ │ │
│ │ │ │ │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 │ │
│ │ │ │ │067996號帳戶之存摺、提│ │ │
│ │ │ │ │款卡及密碼、黃凱麟所開│ │ │
│ │ │ │ │立之新光銀行花蓮分行10│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 │ │
│ │ │ │ │物至台北縣新莊市(現改│ │ │
│ │ │ │ │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中正│ │ │
│ │ │ │ │路325號3樓予周勇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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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郭崇倫│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郭崇倫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2日上午│網站,同時基於無故入侵│98年6 月22日上午11時許│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11時許前│他人電腦之犯意,未經曾│,在台北縣土城市(現改│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某時 │美秀之同意,利用電腦設│制為新北市土城區)裕生│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七 )編號│
│ │ │ │備連結網際網路後,輸入│路22號網路銀行ATM 匯款│折算壹日。 │1 、移送│
│ │ │ │曾美秀所申請使用之雅虎│新台幣(下同)8,000 元│ │併辦意旨│
│ │ │ │奇摩拍賣網站帳號「ine7│至林宏洲台新銀行帳戶內│ │書併辦事│
│ │ │ │01112 」,登入曾美秀在│(起訴書誤載為匯款至吳│ │實欄 (十│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拍賣│志明台新銀行帳戶,應予│ │七 )3.(2│
│ │ │ │網頁,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更正)。 │ │)所示犯 │
│ │ │ │機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 │ │罪事實 │
│ │ │ │內登載不詳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作為聯絡方式。郭崇倫瀏│ │ │ │
│ │ │ │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 │ │ │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郭崇倫│ │ │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郭崇倫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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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莊文雄│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莊文雄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2日上午│站,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98年6 月22日上午11時21│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11時許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分許,匯款8,150 元至林│刑伍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5326│宏洲台新銀行帳戶內。(│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七)編號2│
│ │ │ │3437號作為聯絡方式。莊│起訴書誤載為匯款至吳志│折算壹日。 │、移送併│
│ │ │ │文雄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明台新銀行帳戶,應予更│ │辦意旨書│
│ │ │ │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正)。 │ │併辦事實│




│ │ │ │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 │ │欄 (十七│
│ │ │ │莊文雄佯稱匯款後即會寄│ │ │)3.(3) │
│ │ │ │貨云云,致莊文雄因而陷│ │ │所示犯罪│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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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梁升耀│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梁升耀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2日上午│站,使用momey566899 帳│98年6 月22日下午1 時34│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許 │號,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分許,在台南縣仁德鄉(│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現改制為台南市仁德區)│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七 )編號│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5326│中洲村276-17號之超商內│折算壹日。 │3 、移送│
│ │ │ │3437號作為聯絡方式。梁│,以ATM 匯款16,150元至│ │併辦意旨│
│ │ │ │升耀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林宏洲台新銀行帳戶內。│ │書併辦事│
│ │ │ │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起訴書誤載為匯款至吳│ │實欄 (十│
│ │ │ │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志明台新銀行帳戶,應予│ │七 )3.(6│
│ │ │ │梁升耀佯稱匯款後即會寄│更正)。 │ │) 所示犯│
│ │ │ │貨云云,致梁升耀因而陷│ │ │罪事實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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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詹勝欽│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詹勝欽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6日中午│站,輸入張嘉芸所申請使│98年6 月26日中午後某時│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12時10分│用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許,匯款23,000元至吳志│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許 │號「c690312g」帳號,登│明台新銀行帳戶內。(起│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七 )編號│
│ │ │ │入張嘉芸在雅虎奇摩拍賣│訴書誤載為匯款至林宏洲│折算壹日。 │4、移送 │
│ │ │ │網站之拍賣網頁(無故入│台新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併辦意旨│
│ │ │ │侵他人電腦部分,未據告│)。 │ │書併辦事│
│ │ │ │訴),刊登欲出售液晶電│ │ │實欄 (十│
│ │ │ │視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 │ │七 )2.(1│
│ │ │ │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81│ │ │) 所示犯│
│ │ │ │794486號作為聯絡方式,│ │ │罪事實 │
│ │ │ │致瀏覽該廣告之詹勝欽陷│ │ │ │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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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盧發娣│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盧發娣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6日上午│站,輸入張袖瑋所申請使│98年6 月26日中午12時6 │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9 時30分│用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分許,匯款7,500 元至吳│刑伍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許 │號「cindy671021 」,登│志明台新銀行帳戶內。(│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七 )編號│
│ │ │ │入張袖瑋在雅虎奇摩拍賣│起訴書誤載為匯款至林宏│折算壹日。 │5 、移送│
│ │ │ │網站之拍賣網頁(無故入│洲台新銀行帳戶,應予更│ │併辦意旨│




│ │ │ │侵他人電腦部分,未據告│正)。 │ │書併辦事│
│ │ │ │訴),刊登欲出售筆記型│ │ │實欄 (十│
│ │ │ │電腦之不實廣告,並於廣│ │ │七)2.(2)│
│ │ │ │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 │ │所示犯罪│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 │ │事實 │
│ │ │ │作為聯絡方式。盧發娣瀏│ │ │ │
│ │ │ │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 │ │ │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 │ │ │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盧發娣│ │ │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 │
│ │ │ │,致盧發娣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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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劉怡貝│98年6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劉怡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5日某時│使用rew2451ff 帳號,刊│98年6 月26日下午7 時32│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許 │登欲出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分許,在台中市寶慶街某│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便利商店中以ATM 匯款20│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七 )編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元至吳志明台新銀行│折算壹日。 │6 、移送│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致瀏覽│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 │併辦意旨│
│ │ │ │該廣告之劉怡貝陷於錯誤│匯款至林宏洲台新銀行帳│ │書併辦事│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戶,應予更正)。 │ │實欄 (十│
│ │ │ │匯款。 │ │ │七 )2.(3│
│ │ │ │ │ │ │) 所示犯│
│ │ │ │ │ │ │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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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趙家慶│98年6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趙家慶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底某日時│站,以「貸款達人」名義│98年6 月底某日下午10、│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 │,刊登代辦汽車貸款之不│11許,在台北縣三重市(│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四 )附表│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重新路「湯臣」購物商場│折算壹日。 │編號 3、│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趙家慶│附近,交付其所開立台新│ │移送併辦│
│ │ │ │見該廣告後,不疑有他,│銀行大直分行000-000000│ │意旨書併│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予周勇志│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辦事實欄│
│ │ │ │,周勇志即向趙家慶佯稱│趙家慶台新銀行帳戶;起│ │(十四 ) │
│ │ │ │需提供帳戶始能代辦貸款│訴書、併案意旨書附表均│ │附表編號│
│ │ │ │云云,致趙家慶因而陷於│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3 所示犯│
│ │ │ │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帳戶│39號帳戶,應予更正)之│ │罪事實 │
│ │ │ │。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與國│ │ │
│ │ │ │ │民身分證影本等物予李修│ │ │
│ │ │ │ │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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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蔡佩萱│98年7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蔡佩萱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4日上午│站,刊登欲出售數位攝影│98年7 月14日上午10時13│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7 時50分│機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分許,在台北市仁愛路4 │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許 │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81│段151 巷27號便利商店內│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八 )編號│
│ │ │ │795324號作為聯絡方式。│以ATM 匯款27,150元至趙│折算壹日。 │1 、移送│
│ │ │ │蔡佩萱瀏覽該廣告後,不│家慶台新銀行帳戶內。 │ │併辦意旨│
│ │ │ │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 │ │書併辦事│
│ │ │ │向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 │ │實欄 (十│
│ │ │ │向蔡佩萱佯稱匯款後即會│ │ │八 )1 所│
│ │ │ │寄貨云云,致蔡佩萱因而│ │ │示犯罪事│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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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汪銘祥│98年7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汪銘祥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6日凌晨│站,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98年7 月16日上午8 、9 │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許 │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公│刑伍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正路上某便利商店內,以│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八 )編號│
│ │ │ │絡方式。汪銘祥瀏覽該廣│ATM 匯款10,167元(起訴│折算壹日。 │2 、移送│
│ │ │ │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書誤載為10,150元,應予│ │併辦意旨│
│ │ │ │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更正)至趙家慶台新銀行│ │書併辦事│
│ │ │ │周勇志即向汪銘祥佯稱匯│帳戶內。 │ │實欄 (十│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汪│ │ │八 )2 所│
│ │ │ │銘祥因而陷於錯誤,而依│ │ │示犯罪事│
│ │ │ │指示匯款。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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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陳根榮│98年7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陳根榮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6日上午│站,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98年7 月16日上午9 時35│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9 時許 │機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分許,匯款13,150元至趙│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81│家慶台新銀行帳戶內。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八 )編號│
│ │ │ │795324號作為聯絡方式。│ │折算壹日。 │3 、移送│
│ │ │ │陳根榮瀏覽該廣告後,不│ │ │併辦意旨│
│ │ │ │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 │ │書併辦事│
│ │ │ │向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 │ │實欄 (十│
│ │ │ │向陳根榮佯稱匯款後即會│ │ │八 )3 所│
│ │ │ │寄貨云云,致陳根榮因而│ │ │示犯罪事│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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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曾梅影│98年7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曾梅影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5日下午│站,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98年7 月16日上午9 時30│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 │機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分許,匯款12,150元至趙│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81│家慶台新銀行帳戶內。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八 )編號│
│ │ │ │795324號作為聯絡方式。│ │折算壹日。 │4 、移送│
│ │ │ │曾梅影瀏覽該廣告後,不│ │ │併辦意旨│
│ │ │ │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 │ │書併辦事│
│ │ │ │向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 │ │實欄 (十│
│ │ │ │向曾梅影佯稱匯款後即會│ │ │八 )4 所│
│ │ │ │寄貨云云,致曾梅影因而│ │ │示犯罪事│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實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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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傅宏展│98年8 月│周勇志李修賢,在雅虎│傅宏展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10日前某│奇摩拍賣網站,以「貸款│98年8 月10日9 時30分許│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日時 │達人」名義,刊登代辦汽│,在高雄縣(現改制為高│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車貸款之不實廣告,並於│雄市)鳥松國小對面便利│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四 )附表│
│ │ │ │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商店內,以黑貓宅即便快│折算壹日。 │編號 5、│
│ │ │ │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方│遞方式,寄送莊育才所開│ │移送併辦│
│ │ │ │式。傅宏展見該廣告後,│立高雄銀行九如分行016-│ │意旨書併│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辦事實欄│
│ │ │ │話予周勇志周勇志即向│下稱莊育才高雄銀行帳戶│ │(十四 ) │
│ │ │ │傅宏展佯稱需提供帳戶始│)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附表編號│
│ │ │ │能代辦貸款云云,致傅宏│等物至台北縣新莊市中正│ │5所示犯 │
│ │ │ │展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路某處予周勇志。 │ │罪事實 │
│ │ │ │示交付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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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吳明棕│98年8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吳明棕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3日上午│站,刊登欲出售液晶電視│98年8 月23日上午10時11│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10時11分│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分許,匯款22,165元(起│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前某時 │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2713│訴書及併案意旨書均誤載│金以新台幣壹仟元│九 )、移│
│ │ │ │4532號作為聯絡方式。吳│為22,150元,應予更正)│折算壹日。 │送併辦意│
│ │ │ │明棕瀏覽該廣告後,不疑│至莊育才台新銀行帳戶內│ │旨書併辦│
│ │ │ │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 │ │事實欄 (│
│ │ │ │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 │ │十九 )2 │
│ │ │ │吳明棕佯稱匯款後即會寄│ │ │所示犯罪│
│ │ │ │貨云云,致吳明棕因而陷│ │ │事實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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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詹岳民│98年11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詹岳民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4日中午│站,以「貸款達人」名義│98年11月24日中午某時許│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前某日時│,刊登代辦汽車貸款之不│,以黑貓宅即便快遞方式│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寄送其所開立玉山銀行│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四 )附表│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大墩分行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編號 7、│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詹岳民│329514號帳戶(下稱詹岳│ │移送併辦│
│ │ │ │見該廣告後,不疑有他,│民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 │意旨書併│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予周勇志│、金融卡及密碼與國民身│ │辦事實欄│
│ │ │ │,周勇志即向詹岳民佯稱│分證、健保卡影本等物至│ │(十四 ) │
│ │ │ │需提供帳戶始能代辦貸款│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212 │ │附表編號│
│ │ │ │云云,致詹岳民因而陷於│號3 樓予周勇志。 │ │7所示犯 │
│ │ │ │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帳戶│ │ │罪事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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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許孟翔│98年12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許孟翔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共同犯詐欺│即原起訴│
│ │ │2 日上午│站,使用lios0000000 帳│98年12月2 日中午12時36│取財罪,處有期徒│書犯罪事│
│ │ │某時許 │號,刊登欲出售手錶、皮│分許,匯款11,150元至詹│刑陸月,如易科罰│實欄一 (│
│ │ │ │夾之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岳民玉山銀行帳戶內。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十 )、移│
│ │ │ │內登載行動電話門號0981│ │折算壹日。 │送併辦意│
│ │ │ │840951號作為聯絡方式。│ │ │旨書併辦│
│ │ │ │許孟翔瀏覽該廣告後,不│ │ │事實欄 (│
│ │ │ │疑有他,乃撥打前揭電話│ │ │二十 )1 │
│ │ │ │向周勇志購買,周勇志即│ │ │所示犯罪│
│ │ │ │向許孟翔佯稱匯款後即會│ │ │事實 │
│ │ │ │寄貨云云,致許孟翔因而│ │ │ │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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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賴瑋瑩│99年1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賴瑋瑩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28日上午│以楊重厚名義,刊登欲出│99年1 月28日中午12時37│罪,處有期徒刑陸│書犯罪事│
│ │ │11時30許│售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告,│分許,至彰化縣員林鎮大│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話│同路2 段166 號台中銀行│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 )編號│
│ │ │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臨櫃匯款16,500元至楊重│壹日。 │1 、移送│
│ │ │ │絡方式。賴瑋瑩瀏覽該廣│厚所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 │併辦意旨│
│ │ │ │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 │書併辦事│
│ │ │ │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4636帳戶(下稱楊重厚中│ │實欄 (一│
│ │ │ │周勇志即向賴瑋瑩佯稱匯│信商銀帳戶)內,由周勇│ │)1 所示 │
│ │ │ │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賴│志提領該款項一空。 │ │犯罪事實│
│ │ │ │瑋瑩因而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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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陳彥宏│99年1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陳彥宏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29日下午│站,使用p988566帳號, │99年1 月29日下午5 時21│罪,處有期徒刑伍│書犯罪事│
│ │ │4 時許 │以楊重厚名義,刊登欲出│分許,至台北市忠孝東路│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售行動電話機之不實廣告│4 段216 巷29號之1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 )編號│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電│網路銀行匯款10,000元至│壹日。 │2 、移送│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楊重厚中信商銀帳戶內,│ │併辦意旨│
│ │ │ │聯絡方式。陳彥宏瀏覽該│由周勇志提領該款項一空│ │書併辦事│
│ │ │ │廣告後,不疑有他,乃撥│。 │ │實欄 (一│
│ │ │ │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買│ │ │)2 所示 │
│ │ │ │,周勇志即向陳彥宏佯稱│ │ │犯罪事實│
│ │ │ │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致│ │ │ │
│ │ │ │陳彥宏因而陷於錯誤,而│ │ │ │
│ │ │ │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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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董旺達│99年2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董旺達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5 日上午│站,刊登欲出售電玩機之│99年2 月5 日中午12時23│罪,處有期徒刑伍│書犯罪事│
│ │ │某時許 │不實廣告,致瀏覽該廣告│分許,在台北市中山北路│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之董旺達,在網路上下標│晶華酒店旁便利商店以AT│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後,再撥打0000000000號│M 匯款7,650 元至李官毅│壹日。 │5 、移送│
│ │ │ │行動電話與周勇志聯絡因│所開立兆豐商業銀行三民│ │併辦意旨│
│ │ │ │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分行000-00000000000000│ │書併辦事│
│ │ │ │,並依指示匯款。 │號帳戶(下稱李官毅兆豐│ │實欄 (二│
│ │ │ │ │商銀帳戶)內。由周勇志│ │)1 所示 │
│ │ │ │ │提領該款項一空。 │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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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張智揚│99年2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張智揚依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5 日凌晨│使用imm59701帳號,刊登│99年2 月5 日下午8 時7 │罪,處有期徒刑陸│書犯罪事│
│ │ │0 時30分│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分許,在嘉義市垂楊路玉│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許 │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山銀行內以ATM 匯款16,1│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50元至李官毅兆豐商銀帳│壹日。 │2 、移送│
│ │ │ │為聯絡方式。張智揚瀏覽│戶內。由周勇志提領該款│ │併辦意旨│
│ │ │ │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一空。 │ │書併辦事│
│ │ │ │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 │ │實欄 (二│
│ │ │ │買,周勇志即向張智揚佯│ │ │)2 所示 │
│ │ │ │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犯罪事實│
│ │ │ │致張智揚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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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趙淑暖│99年2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趙淑暖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5 日某時│使用imm59701帳號,刊登│99年2 月6 日上午9 時43│罪,處有期徒刑陸│書犯罪事│




│ │ │ │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實廣│分許,匯款14,000元至李│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動│官毅兆豐商銀帳戶內。由│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周勇志提領該款項一空。│壹日。 │3 、移送│
│ │ │ │為聯絡方式。趙淑暖瀏覽│ │ │併辦意旨│
│ │ │ │該廣告後,不疑有他,乃│ │ │書併辦事│
│ │ │ │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購│ │ │實欄 (二│
│ │ │ │買,周勇志即向趙淑暖佯│ │ │)3 所示 │
│ │ │ │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犯罪事實│
│ │ │ │致趙淑暖因而陷於錯誤,│ │ │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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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陳家驤│99年2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依周勇志指示,於99年2 │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5 日下午│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機之│月6 日下午6 時27分許,│罪,處有期徒刑伍│書犯罪事│
│ │ │7 、8 時│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在高雄市高雄銀行內以AT│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許 │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M 匯款5,100 元(另有跨│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40號作為聯絡方式。陳家│行轉帳手續17元)至李官│壹日。 │4 、移送│
│ │ │ │驤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毅兆豐商銀帳戶內。由周│ │併辦意旨│
│ │ │ │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提領該款項一空。 │ │書併辦事│
│ │ │ │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陳│ │ │實欄 (二│
│ │ │ │家驤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 │ │)4 所示 │
│ │ │ │云云,致陳家驤因而陷於│ │ │犯罪事實│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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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施建宏│99年2 月│周勇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施建宏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5 日下午│站,使用hm17823帳號, │99年2 月8 日下午11時許│罪,處有期徒刑伍│書犯罪事│
│ │ │11時許 │刊登欲出售行動電話機之│,匯款10,000元(另跨行│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不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轉帳手續費17元)至李官│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毅兆豐商銀帳戶內。由周│壹日。 │5 、移送│
│ │ │ │40號作為聯絡方式。施建│勇志提領該款項一空。 │ │併辦意旨│
│ │ │ │宏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 │ │書併辦事│
│ │ │ │他,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 │ │實欄 (二│
│ │ │ │勇志購買,周勇志即向施│ │ │)5 所示 │
│ │ │ │建宏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 │ │犯罪事實│
│ │ │ │云云,致施建宏因而陷於│ │ │ │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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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吳俊宏│99年2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吳俊宏依周勇志指示,99│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7 日上午│刊登欲出售數位相機之不│年2 月7 日下午9 時40分│罪,處有期徒刑陸│書犯罪事│




│ │ │8 時許 │實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許,在台北市建國北路2 │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段近長春路之郵局內,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號作為聯絡方式。吳俊宏│ATM匯款25,000元(另跨 │壹日。 │6 、移送│
│ │ │ │瀏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行轉帳手續費17元)至李│ │併辦意旨│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官毅兆豐商銀帳戶內。由│ │書併辦事│
│ │ │ │志購買,周勇志即向吳俊│周勇志提領該款項一空。│ │實欄 (二│
│ │ │ │宏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 │ │)6 所示 │
│ │ │ │云,致吳俊宏因而陷於錯│ │ │犯罪事實│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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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張書綿│99年2 月│周勇志在露天拍賣網站,│張書綿周勇志指示,於│周勇志犯詐欺取財│即原起訴│
│ │ │5 日晚上│使用imm59701帳號,刊登│99年2 月7 日下午10時1 │罪,處有期徒刑陸│書犯罪事│
│ │ │某時許 │欲出售行動電話機之不實│分許,在台北縣中和市(│月,如易科罰金以│實欄一 (│
│ │ │ │廣告,並於廣告內登載行│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二 )編號│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中興街132 號郵局內,以│壹日。 │7 、移送│
│ │ │ │作為聯絡方式。張書綿瀏│AT M匯款10,150元至李官│ │併辦意旨│
│ │ │ │覽該廣告後,不疑有他,│毅兆豐商銀帳戶內。由周│ │書併辦事│
│ │ │ │乃撥打前揭電話向周勇志│勇志提領該款項一空。 │ │實欄 (二│
│ │ │ │購買,周勇志即向張書綿│ │ │)7 所示 │
│ │ │ │佯稱匯款後即會寄貨云云│ │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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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