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29號
IPCA,103,行專訴,29,2014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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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9號
民國103年7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德國商矢倫德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ndreas Neuer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孫德沛 律師
  廖嘉成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王集福 
參 加 人 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島野容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高山峰 專利師
複代理人  廖文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103年2月19日經訴字第103061010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1年3 月25日以「自行車用之傳動鏈」向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4項,嗣修正為22項,並以 90年3 月29日及12月25日向德國申請之專利案,即申請案號 00000000.6及00000000.8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11057 5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公告及發給發明第198800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島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島野公司) 嗣於97年6 月24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90年10月24日 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其 請求項用語不明確,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不符發明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嗣於101 年10月2 日提出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 定准予更正,系爭專利舉發案依更正本審查,並核認系爭專 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以102 年9 月26日( 102)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22131143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作成「101 年10月2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



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有關「 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 以103 年2 月19日經訴字第1030610102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島野公司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島野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見本院卷第21頁)。
貳、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主張略以:
一、證據1 未揭示向外敞開漏斗形外形與正鎖定之技術特徵:(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引用證據1之美國第6,110,064號發明專 利,為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法國第2753512 號專利之美國對 應案。換言之,系爭專利為改良法國第2753512 號專利及美 國第6,110,064 號發明專利,所揭示之習知自行車用傳動鏈 ,在自行車變速之螺栓末端與外接板之連接狀態改變時,螺 栓會受外接板之鑽孔外形之推拉,導致傳動鏈破壞,並針對 引證之外鏈元件之鑽孔,特意改良為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 ,以達成系爭專利之正鎖定功能。而系爭專利說明書明確揭 示習知技藝之法國第2753512 號專利,被告於系爭專利審核 時,已認定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相較於該等習知技藝,具有可 專利性,而核准系爭專利。詎現以該等習知法國專利之美國 對應案,竟認系爭專利「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鑽孔」可簡 單變更。職是,被告之前後行政行為,顯有矛盾。(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對於證據1 之鑽孔形狀之簡單改變,即能 達成系爭專利所界定重要技術特徵「鑽孔之外輪廓具有一向 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並無解釋及理由。而系爭專利說明 書已闡明藉由「鑽孔之外輪廓具有一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 」,可形成螺栓末端不會受鑽孔外形推拉「正鎖定」連結關 係,故原告已提出足以證明該等差異,可使系爭專利產生無 法預期之功效之證據資料。至於被告及參加人僅以外部證據 解釋系爭專利之正鎖定為確實之鎖定,並未參照系爭專利說 明書之發明背景與技術目的之說明,藉由「向外敞開之漏斗 形外形」所形成之間隙,界定螺栓末端可在間隙中輕微移動 ,而不會受鑽孔外形推拉之正鎖定關係,顯然違背審查基準 及專利範圍解釋之規範。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引述之法 國第2753512 號專利之第3 圖,縱使具備稍微向外敞開之形 構,然僅為螺栓鉚接時發生之自然現象,並非系爭專利所界 定為形成正鎖定特別使鑽孔外形呈現漏斗形外形,而使鑽孔 末端與螺栓末端形成間隙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刻意針 對證據1 之先前技術進行改良,故證據1 未揭示系爭專利所



界定技術內容甚明。
二、證據6及7不可與證據1組合而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一)專利審查基準第2 篇第3 章第3.3節關於技術內容之組合, 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明顯之判斷方 式,就技術領域而言,倘兩技術分屬不相關之技術領域,通 常其技術內容之組合並非明顯。證據7 為關於車輛擋風玻璃 之擦拭葉片之樞接方式,明顯不屬於系爭專利之自行車傳動 鏈相關技術領域。準此,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未考慮證據1、6 及7 是否屬於相關技術領域,即認定可進行組合而證明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顯有違誤。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2 篇第3 章第3.3 節進步性審查原則規定, 技術內容之組合,在請求項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對於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必須為明顯之情況, 始得為之。技術內容之組合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是否明顯,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以觀,為引證 文件之技術內容,是否促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將其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加以組合。就組合之動機而言 ,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之動機組 合一份文件中之多項技術內容,則其技術內容之組合甚為明 顯。職是,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前案內容之組合,作為專利 進步性之判斷時,應說明前案內容能明顯促使具有通常知識 者,基於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而產生組合之動機或意願, 且組合後之結果必須為前案內容合理且明顯之教示,並論斷 此等組合之動機,或意願須源自於前案技術所具體揭露之必 要啟發或教示。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僅以運用申請前組合證 據1 、6 及7 之先前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等語,即論斷組合引證文件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即無 可採。
(三)檢視證據6 及7 所揭示內容,並參照證據6 第5 圖,可知證 據6 揭示利用模具來從螺栓外側對螺栓末端進行沖壓,使得 螺栓末端能嵌設於外接板,並非系爭專利所界定以具有擴大 錐體之柱塞,以擴大管形材料螺栓之末端,而使得螺栓末端 經沖製而配合外接板鑽孔之外形,以形成正鎖定之連接關係 。而證據7 係教示關於車輛擋風玻璃擦拭單元之擦拭葉片之 樞接方式,證據7 之圖3 揭示利用工具(35)伸入螺栓末端之 安裝部(31)加以作用而產生鉚接。準此,證據6 係由螺栓末 端之外側進行沖壓,證據7 揭示一車輛擋風玻璃擦拭葉片透 過伸入螺栓而擠壓產生鉚接之技術內容。換言之,證據6及7 所揭示技術內容,不僅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去甚遠,證 據6 之技術內容為腳踏車傳動鏈,而證據7 為車輛擋風玻璃



擦拭葉片,兩者為完全不相容之技術內容。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一、正鎖定為確實鎖定:
證據1 第3 圖中雖無明確揭示鑽孔(25)之外輪廓具有一向外 敞開之漏斗形外形,惟由證據1 第3 圖中之鑽孔(25)之外輪 廓可知,其鑽孔(25) 之外輪廓有稍微向外敞開之形狀構造 ,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外鏈元件之鑽孔,具有一向外 敞開之漏斗形外形,此僅為證據1 鑽孔形狀簡單改變,不具 無法預期之功效。準此,原告固主張稱漏斗形外形配合末端 沖製改型產生之正鎖定,具有稍許間隙產生更高安全性之功 效云云。然正鎖定應解釋為確實之鎖定,並不會產生間隙之 結構特徵,足認原告主張正鎖定包含稍許間隙進而產生更高 安全性之功效云云,即不足採。
二、組合證據1、6及7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原告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之外鏈元件之鑽孔,具有一向 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此技術特徵僅為證據1 鑽孔形狀簡單 改變,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證據6 揭示沖製工具具有兩柱塞所構成;證據7 揭示兩柱塞分別具有一種擴大錐體,且分別具有一種校準面 ,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運用沖製工具鉚接螺栓 末端成型之技術。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 證據6 及7 與系爭專利均有揭露運用沖製工具鉚接螺栓末端 成型技術之共通技術特徵,可認定為相關之先前技術,自當 可組合證據1 、6 及7 而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職是, 原告固主張證據6 及7 因互不相容而難以組合云云。然證據 6 及7 均揭露運用沖製工具鉚接螺栓末端成型之技術,其鉚 接成型工具之差異,並非先天上無法相容,故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之動機,原告主張不足為憑。肆、參加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與援引被告答辯略以:一、組合證據1 、6及7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採二段式之記載方法,其特徵可細分為 如後之技術特徵:1.特徵(a) :外鏈元件(2) 之鑽孔(11) 之外輪廓具有一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14),以容納各螺 栓之已改型之可塑性末端;2. 特徵(b) :其中螺栓(5) 由 管形材料構成,其末端(7) 在安裝於滑動鏈(1) 之後,利 用一種沖製工具(16)而改型,使末端(7) 可與外形(14)形 成一種正鎖定;3. 特徵(c) :其中沖製工具(16)由二個柱 塞(17)所構成,分別具有一種擴大錐體(18),以擴大由管 形材料所構成之螺栓(5) 之末端(7) ;4.特徵(d) :各柱 塞分別具有一種校準面(20),以決定螺栓(5) 之長度,並



使末端(7) 適應於外接板(8) 鑽孔(11)之外形(14)輪廓。(二)依據系爭專利第3 圖,對照證據1 第3 圖,可知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揭示之鑽孔形狀,即「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 」與證據1 所揭示之鑽孔形狀,兩者相同,可證明證據1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技術特 徵。準此,熟悉該項技術者,當可依據證據1 之揭示,輕 易思及請求項之技術特徵(a) 內容。
(三)參諸證據6 第5 圖,其元件柱塞(10 、11) ,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沖製工具(16)。熟悉該項技術者可依據證據6 之揭 示,輕易思及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b) 內容。再者,依據 系爭案之第5 圖,對照證據6 第5 圖,可知證據6 揭示沖 製工具由二個柱塞所構成,證據6 固未揭露擴大錐體(18) 技術特徵,然證據7 之第3 圖即紅色圈選部分,揭示擴大 錐體(18)技術特徵,故熟悉該項技術者,可藉由組合證據 6 及7 而輕易思及技術特徵(c) 內容。
(四)依據系爭專利之第5 圖,對照證據7 第3 圖,可知證據7 亦揭示一校準面(35),校準面亦可決定螺栓之長度,並可 使螺栓之末端適應於外接板之鑽孔之外形之輪廓。顯見熟 悉該項技術者可藉由證據7 之揭示而輕易思及請求項1 之 技術特徵(d) 之內容。
(五)沖壓在機械工業領域,係相當古老之樞接方式,普遍應用 於各技術領域,並非自行車領域專用之樞接方式,故熟悉 該項技術者將證據7 與證據1 及6 組合,並無困難。證據 6 及7 均揭露運用沖製工具鉚接螺栓末端成型之技術,其 鉚接成型之工具形狀雖有差異,然非先天上不相容,究竟 使用何種工具,取決於產品之需求,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並無組合之困難。
二、組合證據1、6及7可證明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其較請求項1 具有附加 特徵(g) :擴大錐體(18)使螺栓之末端(7) 擴大,以形成55 度至65度之錐形角。依據系爭專利之第8 圖,對照證據7第3 圖,可知證據7 揭示柱塞具有擴大錐體使螺栓之末端擴大, 以形成55度至65度之錐形角。職是,熟悉該項技術者,可藉 由證據7之揭示,輕易思及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g) 內容。三、組合證據1 、6 及7 可證明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其較請求項1 具有附加 特徵(h) :管形螺栓(23)在其中○區○○○○○區段,其含 有完整之橫切面,此二個管形末端(25)之中空橫切面之長度 (26),至少等於外接板(8) 之鑽孔(11)中之錐體區段(31)長 度。依據系爭專利第7 圖、第9 圖,對照證據6 第2 圖,可



知證據6 揭示管形螺栓(25)在其中○區○○○○○區段,此 二個管形末端上之中空橫切面之長度等於外接板(21)之鑽孔 之錐體區段長度。準此,顯見熟悉該項技術者可藉由證據6 之揭示,輕易思及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h) 內容。四、組合證據1 、6 及7 可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1 ,其較請求項1 具有附加 特徵(i) :沖製工具(16)之柱塞(17)具有一種擴大錐體(18) ,其小於末端(7) 內部中產生錐形角(27)所需者,而於螺栓 之末端(7) 改型時,另一擺動式移動疊加至柱塞(17)以產生 錐形角(27)。觀諸證據7 第3 圖揭露沖製工具之柱塞具有一 種擴大錐體,其小於末端之內部中產生錐形角之技術特徵。 職是,熟悉該項技術者,可輕易組合證據1 、6 及7 而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請求項4 之發明無法產生上開證 據組合所無法預期之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 ,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 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前以「自行車用之傳動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主 張優先權,經被告准予專利。嗣參加人對之提起舉發,被告 作成「101 年10月2 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就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 起訴願,經濟部作成駁回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
2.本件應依原告於101 年10月2 日提出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更正本,審查系爭專利是否違反上開專利法規定(見本院 卷第79頁準備程序筆錄)。準此,上揭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 ,將成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二)主要爭執事項:
本件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有:1.證據1 、6 及7 之組合,可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2.證據1 、6 及7 之 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步性(見本院 卷第80頁準備程序筆錄)。當事人就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 ,如附表所示。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與更正之基準:




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 者,固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然發明係申請前已見於刊 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 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則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 專利。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 為91年3 月25日,公告日為93 年3月2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 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0 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因原 告於101 年10月2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本, 經被告准予更正在案,故本院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有關進步 性要件,以更正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基準(參照本院整理 當事人不爭執事項1、2)。
三、審查系爭專利進步性之程序:
進步性之判斷係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在產業之原有技術基礎 上,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進步性,其重點在於專利之發 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是否容易達成。在認定其差異 時,應就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為整體判斷,而非其構成 要件分別考慮之。換言之,判斷是否符合進步性要件,並非 就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之各個構成要件,逐一與先前技 術加以比較,而係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每項請求項所載發明或 創作整體判斷,審視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或 熟習該項技術者,是否依先前技術顯而易知,或依據申請前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故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得以 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組合判斷,其與新穎性採單一文件認定 方式,顯有差異。原告主張證據1 、6 及7 之組合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云云。被告與參加人則抗 辯稱證據1 、6 及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等語(見本院卷第80、101 、103 、104 至107 頁)。職是,本院審酌當事人之爭點與判斷進步性之程序, 首先應確定系爭專利與證據1 、6 、7 之技術內容、特徵及 範圍,作為比對與判斷之基礎;繼而進行技術爭點分析,以 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認定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4 與證據1 、6 及7 之組合間差異處,是否可 輕易完成者或顯而易知者,以認定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有無進 步性;最後判定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 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有無理由。四、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為一種自行車用之滑動鏈,由外鏈元件,外接板及



內鏈元件所構成,各鏈元件藉由管形螺栓而相連,外鏈元件 之鑽孔之外罩線具有一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以容納螺栓 之已改型之可塑性末端。滑動鏈安裝至可操作之單元是以閉 鎖元件達成,滑動鏈安裝至一可操作之單元時,是以閉鎖元 件達成,此閉鎖元件使二個內鏈元件相連,且不必形成可塑 性變形或不須所謂壓入力量,即可在閉鎖元件進行安裝或拆 卸,因此在產生橫向力時針對螺栓與外接板間連接之撞開而 言,可提供相同之安全性。而外接板及螺栓藉由鑽孔之外形 之形狀,並藉由螺栓之末端之改型之形式,達成一種連接, 此連接可容許螺栓在其位置中輕微移動至外接板之鑽孔中之 技術。
(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分析: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101 年10月2 日提出更正本,經被告 准予更正,並於102 年10月21日公告。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共計4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 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 所示。茲分別說明獨立項與附屬項內 容如後:
1.獨立項之內容:
請求項1 為一種自行車用之傳動鏈,特別是滑動鏈,由外鏈 元件,外接板及具有內接板之內鏈元件所構成,各鏈元件藉 由管形螺栓而相連,各外接板及內接板分別具有二個較寬之 末端,各末端分別有一鑽孔以經由管形螺栓而形成連接作用 ,二個較寬之末端藉由細長之中央部而相連,以便在螺栓周 圍配置滑輪,滑輪在至少一種齒輪中可與一個齒之齒隙共同 作用,其特徵為外鏈元件(2) 之鑽孔(11)外輪廓具有一向外 敞開之漏斗形外形(14),以容納各螺栓(4、5)已改型之可塑 性末端(6、7);其中螺栓(5) 由管形材料構成,其末端(7) 在安裝於滑動鏈(1 )後利用一種沖製工具(16)而改型,使 末端可與外形成為一種正鎖定;暨其中沖製工具由二個柱塞 (17) 所構成,其分別具有一種擴大錐體(18)以擴大由管形 材料所構成之螺栓(5) 末端,且分別具有一種校準面(20), 以決定螺栓之長度及/ 或使末端適應於外接板(8) 鑽孔(11) 外形之輪廓。
2.附屬項之內容:
⑴請求2 項如請求項1 之傳動鏈,其中擴大錐體(18)使螺栓(6 、23、40) 末端(7) 擴大,以形成55度至65度之錐形角。 ⑵請求項3 如請求項1 之傳動鏈,其中管形螺栓(23)在其中○ 區○○○○○區段,並含有完整之橫切面,二個管形末端(2 5)中空橫切面之長度(26)至少等於外接板(8) 鑽孔(11)錐體 區段(31)長度。




⑶請求項4 如請求項1 之傳動鏈,其中沖製工具(16)柱塞(17) 具有一種擴大錐體(18),其小於末端內部中產生錐形角(27) 所需者,而在螺栓(5、23、40) 末端改型時,另一擺動式移 動疊加至此柱塞以產生錐形角。
五、證據1、6及7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1之技術內容:
證據1 為2000年8 月29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6110064 號「TR -ANSMISSION CHAIN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91年3 月2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1 係 一種自行車傳動鏈,由外鏈元件,外接板及內鏈元件所構成 ,各鏈元件藉由管形螺栓而相連,各外接板及內接板末端分 別有一鑽孔以經由管形螺栓而形成連接作用,末端藉由細長 之中央部而相連,以便在螺栓周圍配置滑輪,滑輪在至少一 種齒輪中可與一個齒之齒隙共同作用之技術內容,證據1 主 要圖面為第1、2及3圖之結構示意圖,如附圖2 所示。(二)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 為1992年2 月12日公開之日本專利特開平第4-41039 號專利案,其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1年3月25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6係一種自行車傳動鏈 的製造方法,包含有外接板、內接板等構件,各鏈元件藉由 銷而相連,各外接板及內接板末端分別有一末端擴大之銷而 形成連接作用,以便在銷之周圍配置滑輪,其沖製工具有兩 柱塞可用於沖壓,以形成末端擴大之銷等技術內容,證據6 主要圖面,如附圖3 所示。
(三)證據7之技術內容:
證據7 為1989年11月16日公開之德國專利第3815502 號專利 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1年3 月25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7 係一種汽車刮水器系統,其包 含一具有主轉軛及複數個鉸鏈連接爪狀支架而結合刮片,支 架具有U 形之橫截面,並將轉軛固接於左、右兩個側壁上, 每個托架組成型式基本係略為彎曲,在主托架之中心處具有 一個圓形開口,可由樞軸銷通過刮水器臂之側壁間,對齊組 裝孔,並鉚接在兩側壁而以可樞轉方式,以固定連接之技術 內容,證據7 主要圖面為第3 圖之樞軸銷成形結構圖,如附 圖4 所示。
六、組合證據1、6及7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一)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正鎖定意義:
1.原告與被告對正鎖定之解釋: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正鎖定」,係界定鑽孔 與螺栓末端之連接關係,為接合兼具有稍許軸間隙(axial p



-lay),即形成系爭專利之正鎖定關係,在腳踏車變速之螺 栓末端與外接板之連接狀態改變時,螺栓末端不會受外接板 鑽孔部位之推拉,故內接板可相對外接板,以順暢使傳動鏈 得以運轉,且可使得傳動鏈具有側向彈性(lateral flexibi lity) 而可承受變速時之橫向力,具有良好之變速行為云云 (見本院卷第99頁之103 年7 月1 日準備程序庭呈投影片第 5 至8 頁)。然被告抗辯稱關於正鎖定於整份說明書,僅有 在說明書第4 頁最後一段揭露滑動鏈在正鎖定方向,螺栓末 端可與外接版連結,並無明確定義正鎖定有一定間隙。參諸 機械名詞圖解辭典,POSITIVE應解釋為確實之意思,故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正鎖定應解釋為確實的鎖定,不會產生間隙 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之103 年7 月1 日準備程序庭筆錄) 。
2.正鎖定能確實使外接板及螺栓相互鎖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形成正鎖定,由其請求項1 記載可知係 利用管形螺栓之末端經沖製工具改型,使其末端與外接板之 鑽孔外形而形成的一種鎖定關係,其中沖製工具加工時,以 柱塞之擴大錐體沖製管形螺栓末端而擴大,並以柱塞錐體上 之校準面決定螺栓末端經沖製後,可適應於外接板之鑽孔之 外形之輪廓,顯見管形螺栓之末端能與外接板之鑽孔外形輪 廓相配合而成形。
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18行至第5 頁第5 行記載:本發明 不僅可改良先前技藝,且可改良上述法國專利文件中之滑動 鏈,即使在已改良之正鎖定(positive locking)方向,螺栓 末端與外接板之連接狀態已改變時,仍可使螺栓之末端不會 經由外接板之鑽孔而受到推拉。藉由外接板中之鑽孔而達成 ,此鑽孔在安裝前非以圓柱形構成,而是具有一種漏斗形向 外對準之擴大區。此漏斗形之鑽孔利用螺栓在其向內對準之 狹窄位置,通常仍須形成一種壓緊位置,由於鑽孔之向外朝 後退方向之外形(contour) ,而使鑽孔具有一種對此螺栓成 較大之間隙,此螺栓現在被鉚接,且螺栓之末端填滿由間隙 所設定之空間。職是,系爭專利在已改良之正鎖定方向中改 變螺栓末端與外接板之連接狀態,仍可使螺栓末端不會因外 接板鑽孔而受到推拉。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15至18行記載:擴大錐體須試驗以 配合鑽孔之外形,以便沿著漏斗形之鑽孔,以不同之程度形 成此螺栓之末端之壓緊位置。甚至可使壓緊位置向外朝而形 成,或在外部區域中達成一種定值之間隙。可知系爭專利以 螺栓末端之壓緊位置,以配合漏斗形之鑽孔而使壓緊位置向 外朝而形成或在外部區域中達成一定值間隙。




⑷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7行記載:本發明之目的是提 供一種傳動鏈,特別是滑動鏈,其在橫向力造成較高之負載 時,較先前技藝具有更高之安全性,以防止連接作用由外接 板及螺栓解除與具有一種連接元件,藉此可使滑動鏈任意開 啟及關閉。可知系爭專利之外接板及螺栓連接時,可抵擋橫 向力之作用而防止外接板及螺栓分離。
⑸參酌參加人所提供之文京圖書有限公司出版,機械名詞圖解 辭典之第295 頁記載「positive」解釋,含有「確實」意思 (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準此,系爭專利之正鎖定(posit -ive locking) 係為使螺栓之末端與外接板之漏斗形鑽孔相 壓緊配合,達到外接板及螺栓相互確實鎖定,防止傳動鏈產 生橫向力而造成外接板及螺栓脫離之結果。故僅要能確實使 外接板及螺栓相互鎖定,即為系爭專利所形成「正鎖定」。 至於系爭專利之外接板與螺栓連接有無間隙存在,均屬正鎖 定所包含之範圍。
(二)組合證據1、6 及7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欲解決之問題:
⑴系爭專利基於習知自行車之滑動鏈用之閉鎖元件,其由二部 分構成,每部分均由一種外特殊接板及一種特殊螺栓所構成 ,並互相壓緊,為閉鎖滑動鏈而使二個內鏈元件互相連接, 則第一L 形組件利用特殊螺栓而插入第一內鏈元件,且第二 L 形組件利用特殊螺栓由相對側插入第二內鏈元件,且同時 經由相面對之特殊接板之開口而移動。螺栓之一個自由端上 具有一種栓頭,其藉由後轉部而形成,後轉部在特殊接板之 開口鎖住時作為導引及固定用。此閉鎖元件之優點是在發生 橫向力時,垂直於滑動鏈之轉動方向中可達成所期望之較小 之移動性,且可依據本發明之方式而與滑動鏈相組合,此時 取出螺栓時此鏈不會縮短。實際上顯示滑動鏈可用在具有鏈 路之自行車,在其將力由一個齒輪傳送至未對準齒輪之第二 齒輪時,須承受橫向力,橫向力使各接板之經由螺栓所形成 之連接被撞開,螺栓之已鉚接之末端,因此會經由外接板之 鑽孔而受到推拉。在自行車高負載時,使螺栓鉚接在外接板 中,因不能提供足夠之保護,致滑動鏈受到破壞等諸多問題 。
⑵系爭專利為上述問題,其提供一種傳動鏈,特別是滑動鏈, 而在橫向力造成較高之負載時,較先前技藝具有更高之安全 性,以防止連接作用由外接板及螺栓中解除。另以一種連接 元件使滑動鏈開啟及關閉,此傳動鏈以狹長方式構成,且在 自行車之後輪軸上之一個齒輪組中,可使鏈輪之數目達到最 大之功效,並由外鏈元件、外接板、內鏈元件及內接板等各



鏈元件經管形螺栓而相連,外鏈元件之鑽孔所形成之外輪廓 具有一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以容納各螺栓之已改型之可 塑性末端。其成型方式係利用一種沖製工具之二個柱塞而改 型,使末端可與漏斗形外形形成一種正鎖定之技術內容。 2.組合證據1、6及7之動機:
⑴系爭專利為一種自行車用之傳動鏈,其主要技術在於各鏈元 件與管形螺栓之結構改良。證據1 亦係自行車傳動鏈之各鏈 元件與管形螺栓之結合結構改良;證據6 係自行車傳動鏈之 製造方法,係屬各鏈元件與由沖製工具之沖壓方式所形成末 端擴大之銷座結合之技術。系爭專利與證據1 、證據6 均有 涉及自行車傳動鏈之結構改良及其製造之方法,三者間客觀 上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均揭示傳動鏈之相關組成結構,具 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自行車傳動鏈之相同技術領域。 ⑵就自行車傳動鏈製造業所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組合證據1 、6間關連技術之動機甚為明顯。在證據1、6與系爭專利所 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之情形,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 該項技術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證據7係汽車刮 水器及其製造方法,屬刮水器主桿之側壁間可與一側端具有 外擴端部之樞軸銷結合之技術,該技術與系爭專利解決管形 材料之螺栓加工成外擴之末端具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為熟 習沖壓技術者所慣用之加工技術。在系爭專利欲以兩末端為 外擴形狀之管形材料之螺栓以卡固連結外、內鏈元件等構件 ,所屬技術領域之熟習沖壓技術者,自有參酌證據7 之沖壓 方式而予以引用之動機,並與證據1 、6 相組合,達到系爭 專利之螺栓兩端呈外擴形狀之功效。職是,證據1 、6 及7 自有組合之動機。
3.比對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證據1、6 及7 之組合: ⑴系爭專利「一種自行車用之傳動鏈,特別是滑動鏈,由外鏈 元件,外接板及具有內接板之內鏈元件所構成,各鏈元件藉 由管形螺栓而相連」技術特徵。由證據1 說明書第1 欄第65 行至第2 欄第4 行及圖式第1 、2 圖揭示一種自行車傳動鏈 (1),由外鏈元件(2) ,二個外接板(21)、內鏈元件(3) 及 二個內接板(31)所構成,各鏈元件藉由銷(4) 相連接之技術 內容,而證據1 第3 圖亦揭示銷具有管狀之中空長孔。準此 ,系爭專利之傳動鏈、外鏈元件、外接板、內鏈元件、內接 板、管形螺栓等技術特徵,揭露於證據1 之傳動鏈、外鏈元 件、外接板、內鏈元件、內接板、具中空長孔之銷等技術內 容。
⑵系爭專利「各外接板及內接板分別具有二個較寬之末端,各 末端分別有一鑽孔以經由管形螺栓而形成連接作用,二個較



寬之末端藉由細長之中央部而相連,以便在螺栓周圍配置滑 輪,滑輪在至少一種齒輪中可與一個齒之齒隙共同作用」技 術特徵,由證據1 說明書第2 欄第7 至27行及第2 圖揭示外 接板及內接板分別具有二個較寬之末端部,各末端部分別具 有一孔洞(25)可經由管狀銷而相連接,二個較寬之末端部由 細長之中央部而相連,以便在銷周圍配置滑輪(5) ,滑輪可 在齒輪中可與一個齒之齒隙產生配合作用之技術內容。職是 ,系爭專利之各外接板及內接板之末端、鑽孔、各末端由管 形螺栓連接、二末端細長之中央部相連、滑輪與齒輪齒隙之 作用等技術特徵,揭露於證據1 之各外接板及內接板之末端 部、孔洞、各末端部由管形銷連接、二末端部細長之中央部 相連、滑輪與齒輪齒隙之配合作用等技術內容。 ⑶系爭專利之特徵為外鏈元件之鑽孔(11)外輪廓,具有一向外 敞開之漏斗形外形(14),以容納各螺栓之已改型之可塑性末 端之技術特徵。由證據1 第3 圖揭示外鏈元件之外接板於孔 洞之外輪廓,具有一向外微開之外擴外形,外形可用以容納 各銷經塑性變形而外擴之末端。而證據6 第2 圖揭示外鏈元 件之外接板在於與銷相結合之孔洞外輪廓,具有一向外微開 之外擴外形,外形可用以容納各銷經塑性變形而外擴之末端 技術內容,且系爭專利之鑽孔具有向外敞開之漏斗形外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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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國商矢倫德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島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