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 訴 人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
被 上訴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7 月21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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