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張陳梅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罔腰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
仟捌佰捌拾捌元(請求土地面積32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
544 元=504,888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
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