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派桓
訴訟代理人 沈國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潘寅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4,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