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532號
STEV,103,店補,532,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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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陳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勝旭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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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