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843號
STEV,103,店簡,843,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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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843號
原   告 王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陳漢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其請求被告陳漢力遷讓返還房屋及按月給付
  賠償金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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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