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王昀涵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被 告 趙善柱 台北市私立再興國民小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珩被 告 台北市私立再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柯文柔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陳姵君律師被 告 葉杏榮追加被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林奕華追加被告 丁亞雯 謝麗華 蔡宜靜 張詩欣 鍾德馨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陳昶安律師追加被告 陳海橋 朱正宇 劉群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葉杏榮具狀陳明就本案經發回更審後,是否仍有委任律師?若無,請於指定辯論期日到庭並具狀表示意見;暨請追加被告陳海橋、朱正宇、劉群光等3人,於文到五日內,具狀對原告所為之追加請求表示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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