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更(一)字,103年度,1號
STEV,103,店小更(一),1,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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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昀涵

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   告 趙善柱
      台北市私立再興國民小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珩
被   告 台北市私立再興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柯文柔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湘宜律師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葉杏榮
追加被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林奕華
追加被告  丁亞雯
      謝麗華
      蔡宜靜
      張詩欣
      鍾德馨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陳昶安律師
追加被告  陳海橋
      朱正宇
      劉群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葉杏榮具狀陳明就本案經發回更審後,是否仍有委任律師?若無,請於指定辯論期日到庭並具狀表示意見;暨請追加被告陳海橋朱正宇劉群光等3人,於文到五日內,具狀對原告所為之追加請求表示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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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