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3年度,215號
GSEV,103,岡小,215,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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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訴訟代理人 鄭慧芬
      蔡艷玲
被   告 陳同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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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