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153號
PTEV,103,屏簡,153,2014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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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毓屏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臧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7,605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3 日送達上訴 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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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