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119號原 告 臧榮宏被 告 陳毓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 年9 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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