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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721號
SLEV,103,士簡,721,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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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達逸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明財
被   告 僑銀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關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資料查詢明細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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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逸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銀皮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