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618號
SLEV,103,士簡,618,201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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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18號
原   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被   告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1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518元,經 本院於103 年7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 繳上開訴訟費用,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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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