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3年度,765號
SLEV,103,士小調,765,2014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7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詹富鈞
被   告 徐慶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車 禍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與南雅路口, 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 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