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810號
原 告 李文讚
被 告 江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 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4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卷存之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