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3年度,571號
SLEV,103,士小,571,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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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571號
原   告 楊寶中
被   告 張培莘
被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訴訟代理人 周文卿
      吳家安
      陳文彬
被   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訴訟代理人 曾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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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