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相 對 人 陳石珠
洪順枝
洪啟峰
洪于茹
陳旭星
洪志吉
陳昭志
陳石柱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石獅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昆享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宜炫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春風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春恭即陳老之繼承人
陳洪錦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瑞香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徐洪嬌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李洪蘭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劉過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輝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標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杉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松義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雪琴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雪梅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洪麗筑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黃幼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順德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為清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玲珠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孟宜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次成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進乾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贊元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澐樺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韵臻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誱蔓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亭彣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陳誱蔆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吳麗玉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李吳麗華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吳宗達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蕭陳笑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林陳險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李陳樹椅即洪牛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聲請人即原 告於民國102年8月5日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 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上開判決附表四所示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 實。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新 臺幣(下同)54,935元,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嘉義縣政府 戶政規費收據7紙、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收據、嘉 義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紙、嘉義縣大林 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2紙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惟聲請人所呈報之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120元及80元,分別於102年7月23日及1 02年8月2日支出,均係於起訴前所支出,並非本案訴訟費用 ,應予剔除。
四、是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所示,經依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計算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如附表 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位所示,各當事人應負擔( 賠付) 聲 請人之金額為如附表二之備註欄位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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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備註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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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110元 │由聲請人於102年8月6日預納。 │
│ │ │ │
├──────────┼─────┼─────────────────┤
│戶籍謄本規費 │ 1,155元 │由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22日、26 │
│ │ │日、27日預納。 │
├──────────┼─────┼─────────────────┤
│估價費( 歐亞不動產估│50,000元 │由聲請人於102年11月11日預納。 │
│價師聯合事務所) │ │ │
├──────────┼─────┼─────────────────┤
│複丈費 │ 500元 │由聲請人於102年8月21日預納。 │
│ │ │ │
├──────────┼─────┼─────────────────┤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 │ 120元 │由聲請人於102年8月15日預納。 │
│ │ │ │
├──────────┼─────┼─────────────────┤
│地籍圖謄本及複丈費 │ 2,050元 │由聲請人於102年10月9日預納。 │
│ │ │ │
├──────────┼─────┼─────────────────┤
│合 計 │ 54,935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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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共有人 │負擔訴訟費用│應負擔訴訟費用 │
│ │比例 │(單位:新臺幣,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惟部分調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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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洪牛屎 │16.67% │ 連帶負擔 │
│繼承人:陳洪錦、洪瑞香、徐洪嬌、李洪蘭、│ │ 9,158元 │
│洪劉過、洪松輝、洪松標、洪松杉、洪松義、│ │ │
│洪雪琴、洪雪梅、洪麗筑、陳黃幼、陳順德、│ │ │
│陳為清、陳玲珠、陳孟宜、陳次成、陳進乾、│ │ │
│陳贊元、陳澐樺、陳韵臻、陳誱蔓、陳亭彣、│ │ │
│陳誱蔆、吳麗玉、李吳麗華、吳宗達、蕭陳笑│ │ │
│、林陳險、李陳樹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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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石珠 │2.32% │ 1,275元 │
├────────────────────┼──────┼────────┤
│洪順枝 │1.85% │ 1,017元 │
├────────────────────┼──────┼────────┤
│洪于茹 │1.85% │ 1,017元 │
├────────────────────┼──────┼────────┤
│洪啟峰 │1.85% │ 1,017元 │
├────────────────────┼──────┼────────┤
│陳旭星 │2.32% │ 1,275元 │
├────────────────────┼──────┼────────┤
│洪志吉 │16.67% │ 9,158元 │
├────────────────────┼──────┼────────┤
│陳志榮 │33.33% │ 18,310元 │
├────────────────────┼──────┼────────┤
│陳昭志 │11.11% │ 6,104元 │
├────────────────────┼──────┼────────┤
│被繼承人:陳老 │12.02% │ 連帶負擔 │
│繼承人:陳石柱、陳石獅、陳昆享、陳宜炫、│ │ 6,604元 │
│陳春風、陳春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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