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03年度,41號
NTEV,103,投簡調,41,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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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松柏
代 理 人 高靖雯
相 對 人 林德煙
      范輝煌
      曾辛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高靜雯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 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高靜雯,與聲請人並 無親屬關係,亦非大學法律系畢業,業據其陳述在卷,茲因 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禁止其為本 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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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