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劉博道
劉志仁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