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294號
NTEV,103,投簡,294,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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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劉博道
      劉志仁
原告與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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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