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原 告 莊玉鈴
被 告 張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附民字第
5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9月4日20時許,適於友人葉林 碧花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段0000巷0弄0號住處,乃央 請葉林碧花致電原告,邀約原告至葉林碧花上開住處商談, 原告依約前往後,被告即質問原告搬弄是非等情,並因原告 否認係造謠者,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捏、拉扯及 掌摑原告臉頰數次,導致原告受有頭部損傷、臉部開放性傷 口等傷害,被告並威脅原告若在街上看見原告,要再拖著打 等語,使原告心中畏懼,不敢出門,被告上開所為已造成原 告心靈創傷,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本件原告持有驗傷單、錄音光碟及被告於警詢筆 錄承認有輕捏及輕拍原告臉頰,看似簡單傷害罪無誤,刑事 責任也已判刑確定;然原告故意造謠及以言語挑釁被告,令 被告失去理智動手而有身體輕接觸後,原告即與事先串通好 之同謀以電話大呼求救錄音,然後報警處理及到醫院驗傷, 並自行加重其受傷部位取得醫院驗傷單,以司法審判手法索 賠高額和解金,此手法在竹山地區已數人受害;原告以此手 法所選擇被害對象皆屬善良、單純鄉下傳統婦女,怕上法院 只想息事寧人,因一時衝動而中此圈套,當地調解會及警察 機關都知其手法,法院也有相同案例,幾位被害者也已聯名 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報流氓;事發當天有訴外人葉林碧花、劉 清江、葉慶順三位在場人證可證明被告雖有輕捏一下其臉頰 ,並無如驗傷單所顯示開放性撕裂重傷之兇殘行為,原告於 8 月初發生重大車禍,在竹山秀傳醫院有就醫紀錄,調閱其 病歷即可知其車禍受傷位置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經查,被告懷疑原告在外造謠生事,誹謗其名譽,乃於前揭 時、地質問原告搬弄是非等情,因原告否認係造謠者,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捏、拉扯及掌摑原告臉頰數次,致原 告受有頭部損傷、臉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經本院刑事庭以 被告犯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等情,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6號傷害案件刑事卷宗核閱 屬實。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徒手捏掐、拍打原告臉頰 之事實,惟辯稱其僅係輕捏及輕拍原告臉頰,係原告故意造 謠並以言語挑釁被告,令被告失去理智而動手,原告再自行 加重受傷部位而取得醫院之驗傷單,原告並未受有嚴重之傷 害等語。然查,原告主張被告徒手掐捏、拉扯及掌摑其臉頰 數次,致其受有頭部損傷、臉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之情,業 據提出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見警卷第12頁)可稽, 並有該院檢送原告102年9月4日急診病歷0份(見偵卷第40至4 4頁)可按;復依檢察事務官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勘驗原告所提 兩造之對話錄音光碟內容(台語發音):「…被告:你講啊, 不然我要給你扒,你要說我是怎樣給你舅舅。原告:你先心 平氣和再跟我說,很痛啊,你在幹什麼。…原告:很痛咧, 你這樣打我嘴巴,很痛的,你打我做什麼。被告:我打你愛 講話,你知道我有多嘔嗎。原告:那是我講的嗎?那是鹿谷 人認識你,是我講的嗎?你出氣出在我身上。…被告:你叫 人家來講,叫警察來講,沒關係說我打你,我要把你扒到爛 …。被告:我現在再給你打嘴巴。原告:你又打我的臉做什 麼?被告:你愛講話啊。…原告:你根本就是叫我來給你打 的。被告:就是你不對,要打。…原告:亂打我,亂罵我。 被告:我沒有亂打,我有證據才行。原告:證據在哪? (啪 一聲) 。被告:你再講,你再講,你還不承認,你當作我從 沒有打過人…你叫警察來抓我沒關係,說我打你,我打你是 有外量…。原告:你這樣打我,這樣扒我,這樣對嗎?話不 能好好說。…被告:我叫你說誰就說誰,你不說我再打你。 原告:你根本就是在威脅人嘛。被告:(啪一聲)你講名字啊 。…原告:我是個受重傷的人,你一直打我,我一直給你打 。被告:你去報案啊,我跟你服藥啊,說你怎麼被打的。原 告:你是看我好欺負。被告:我看你的嘴巴很秋,愛講話, 今天我是同情你喔。某男:好了啦。…被告:你講名字,我 才有法度找你,沒講名字,我沒法找你,若是在街路上遇到 你,會被拖著爬,愛講話,芝巴嘴才會被人扒。…被告:要 給我道歉。原告:我根本就沒有,為什麼要道歉 (原告驚叫 一聲啊 )。被告:還說沒有。某女、男:好了啦、好了啦。 …原告:你打夠了沒。被告:還沒有。」對話過程中,被告 言語激動,並傳出被告毆打原告的聲響,足見被告在盛怒之 下,出手力道非輕,旁人偶有出聲勸止,被告仍然情緒激動
不斷質問及掌摑原告,原告則係否認有對外造謠之事,此有 勘驗筆錄可按(見偵卷第62至68頁)。足徵原告指述遭被告徒 手掐捏、拉扯及掌摑臉頰數次,致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載之 傷勢一節非虛,被告辯稱係受原告以言語挑釁始出手輕捏、 輕拍原告臉頰,原告並未受傷云云,核與上開對話內容不符 ,不足採信;又被告辯稱係原告自行加重受傷部位之傷勢後 取得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云云,然其未能就此事實舉證以實其 說,亦難信採。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威脅原告若在街上看見 原告,要再拖著打,使原告心中畏懼,而侵害原告之自由權 等情;經查,被告固有對原告稱「若是在街路上遇到你,會 被拖著爬,愛講話,芝巴嘴才會被人扒」等語,然依兩造上 開對話內容,被告因認原告在外造謠,又不肯承認,乃出手 傷害原告,同時並出言咒罵原告,以發洩其不滿之情緒,尚 非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原告,應無恐嚇原告之故意。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徒手掐捏、 拉扯及掌摑原告臉頰數次,致原告受有頭部損傷、臉部開放 性傷口等傷害,而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其精 神上必感痛苦,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 上字第223 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為高中畢業,從事酸痛推拿工作,每月所得約四、五 萬元,名下有存款及房地各1 筆,財產總額約二十餘萬元; 被告則未受教育,目前無業亦無收入,名下有存款及不動產 數筆,財產總額約一百二十餘萬元等情,此據兩造陳明在卷 ,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 份附卷可參。本 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加害情形、原告 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20萬元之精 神損害賠償,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30,000元,始為相當。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