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博道
劉志仁
聲請人因與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南投縣竹山鎮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 債權憑證、繼續執行記錄表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原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其二人僅各有公告 現值約20萬元之不動產,然無任何現金收入,而不動產一時 尚無法變現,堪認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