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35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葉儀君
被 告 簡鴻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5樓之2,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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