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3年度,166號
NTEV,103,埔小,166,201408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埔里川農水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陣楊秀雀
被   告 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向主
原告與被告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7 月9 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1/1頁


參考資料
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埔里川農水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