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3年度,55號
PKEV,103,港小,55,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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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5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梁江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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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