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李欣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蕭雅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
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被告陳蕭雅、鄧陳節玉、鄭淑惠子、陳聰明、林陳秀香、呂
陳麗妙、謝陳麗柔、陳英幸、陳英俊、陳素貞、陳素亮、陳
英偉、陳英挺、陳明哲、陳萬春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
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並依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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