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辜耀陞即辜存顯
辜耀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辜薏儒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辜清佳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9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辜清佳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之被繼承人辜清佳於民國(下同)90年3 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詎辜清佳至91年5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台幣( 下同)130,888元未給付,辜清佳業於91年4月23日死亡, 被告等為其繼承人,並已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自應於繼 承辜清佳遺產範圍內就辜清佳之債務負清償之責,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方面:
(一)伊不知道父親生前有欠這筆債務,因父親長期不在家,伊 等已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法院核准,有公告催告債權人陳報 債權,不確定信用卡申請書是否伊父親簽名。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款明 細、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均影本)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等僅陳稱對系爭債務不知情亦不清楚等 詞,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辜清佳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借款130,888元,及其中128,858元部分自 9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