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再審字,103年度,1924號
TPPP,103,再審,1924,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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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3 年度再審字第 1924 號
再審議聲請人 黃季敏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 102 年 5 月 31
日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再審議聲請人黃季敏聲請再審議意旨:
再審議之聲明
請求撤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另為不受懲戒處分之議決。
再審議之理由
壹、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2 年度鑑字第 12513 號議決書係 因認定再審議聲請人(下稱聲請人)於擔任內政部消防署署 長期間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下稱災防會,該會 於 99 年 12 月 2 日改制更名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 執行長,其於兼任該職務期間,就辦理下列二採購案時有違 失行為:一、93 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 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下稱建置案);二 、97 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 下稱維護案)。惟查上開議決書就此二件採購案所依據之證 據及所認定之事實,業與 103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刑事案件審理圖利案中發 現確認之新事實相違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 應變更原議決者,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今聲請人因 發現:「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五次採購評選委員會 議錄影光碟經審理勘驗後確認之逐字譯文」(證物 1)、「 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7 年 12 月 23 日標準電 子(97)總字第 1246 號異議函」(證物 2)、「維護案 97 年 12 月 22 日評審委員會議-中華電信簡報及詢答內 容錄影光碟審理勘驗譯文」(證物 3)確實存在,該等新證 據已達應變更原議決之程度,故依法於發現新證據之日起 30 日內聲請再審議。理由茲分述如后。
貳、關於建置案,上開議決書認定「聲請人以消防署署長身分, 藉勢出席會議,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 」、「逾越採購評選委員會法定權責,於未再徵詢原審定招 標文件規範之專家學者意見之情況下,逕行做成修改放寬… 等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相關修改內容非屬重大 變更之決議」等節之部分,已與 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



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之現場錄影光碟內容暨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勘驗之逐字譯文(證物 1)不符:
一、查上開議決書「伍、證據」所列證據第 2 項有「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上開議決書 第 14 頁倒數第 9 行),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 度訴字第 331 號刑事案件審理勘驗後,確認調查局所製作 之會議紀錄有諸多漏譯、誤譯情形,且有三處光碟被切斷, 並將有利於聲請人之會議內容漏而不譯,完全扭曲偏離事實 ,而造成上開議決書所據之會議紀錄有所失真,合先敘明。二、次查,上開議決書「參、一、(三)」認定聲請人以消防署 署長身分,藉勢出席會議,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 堂主持會議云云(上開議決書第 3 頁第 17 行至第 19 行 ),然依據當日會議錄影光碟內容可見聲請人確實並無主持 93 年 8 月 30 日建置案第 5 次採購評選會議,聲請人 僅於該次採購評選會議中間短暫列席致意,並無上開議決書 所稱取代葉吉堂主持會議之事實。事實上,聲請人事前對於 該次會議要進行之事項及與會人員之細節,均不知悉。蓋當 日中央應變中心一級開會,聲請人與各部會次長級長官均坐 鎮於應變中心,當日係召集人葉吉堂打電話報告其主持第 5 次採購評選會議之情形及結論,並請求聲請人可否到場列席 致意(錄影光碟可證),聲請人心想該建置案已流標三次, 理應向評選委員及技術規劃團隊、學者、專家及業務組同仁 致意、打氣,故向葉吉堂回稱因中央應變中心仍在開設中, 僅能簡單參與一下。於是,聲請人即搭乘電梯上樓至評選會 場。此觀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足見聲請人之所 以會列席該次評選會議,實係出於在場召集人葉吉堂之電話 報告及請求,絕非如上開議決書所稱係聲請人藉勢出席會議 ,甚至取代當時在場之召集人葉吉堂主持會議。【表 1】(經法院審理勘驗後,紅色文字為調查局漏譯、誤譯)┌────┬───┬────────┬────────┐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DVD1 │ │ │ │
│00:54:57│葉吉堂│那樣子喔!那我打│是會議召集人葉吉│
│ │ │電話給署長,看要│堂說:「打電話給│
│ │ │不要一起過來?各│署長,看要不要一│
│ │ │位委員休息一下 │起過來?」絕非聲│
│ │ │ │請人藉勢出席會議│
│ │ │ │。 │
└────┴───┴────────┴────────┘




三、再查上開議決書「參、一、(三)」認定聲請人逾越採購評 選委員會法定權責,於未再徵詢原審定招標文件規範之專家 學者意見之情況下,逕行做成修改放寬「中央站台 ODU 穩 定輸出功率時的增益(原規範 53dB 以上,放寬為 45dB 以 上)」等 27 項招標文件原訂規格,並遽認相關修改內容非 屬重大變更之決議云云(上開議決書第 3 頁倒數第 8 行 至倒數第 4 行),然依據 93 年 8 月 30 日採購評選委 員會第 5 次會議之現場錄影光碟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顯示 ,早在聲請人到場列席致意前,該評選會議既已做出要邀請 廠商來逐項討論規格修正、以及規格修正後要 7 天等標期 等兩項決議。此觀經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葉吉堂 即表示:「我們有約 11 點要請廠商來做說明,那我想在 11 點之前先聽聽老師的意見」、葉吉堂詢問:「志強,涉 及規格的修改,你意見怎麼樣?」,謝志強並回稱:「…因 為經過流標廢標,第 2 次公告,他最低的等標期應該是 7 天,可是他在一個原則上就是,你規格不能做重大的變更, 那重大變更他沒有說什麼叫重大變更,由我們機關來認定這 樣子」、「那如果說我們這個東西只是幾個細節,然後我又 能夠在第 3 次公告的時候把修正的項目提出來,讓廠商可 以提早準備的話,那應該也可以用 7 天啦」,葉吉堂再次 詢問:「最少是 7 天就是了?」,謝志強回稱:「最少是 7 天」,最後葉吉堂並表示:「那我們再差幾分鐘,廠商就 要來,廠商來一併來做修正,一面談,我們面對面做一個溝 通,怎樣的修正是最理想的,修正完我們再來公告」等語( 證物 1),足見該評選會議已做出要邀請廠商來逐項討論規 格修正、以及規格修正後要 7 天等標期等兩項決定。聲請 人是在接收葉吉堂報告這樣的會議決議內容後,方自應變中 心上樓短暫列席評選會議。
【表 2】
┌────┬───┬────────┬────────┐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00:31:06│謝志強│那我大概提出一點│ │
│ │ │那個個人的意見啦│ │
│ │ │,那如果說我們規│ │
│ │ │格、其實訂定規格│ │
│ │ │本來就是蠻、蠻技│ │
│ │ │術性需要克服的啦│ │
│ │ │,那如果說既然你│ │
│ │ │訂定規格,如果說│ │




│ │ │每個廠商都認知,│ │
│ │ │就是你看了,你看│ │
│ │ │了就覺得他是一個│ │
│ │ │機器應該達到的那│ │
│ │ │個功能需求,你不│ │
│ │ │能說因為之後廠商│ │
│ │ │他~ 其實、其實機│ │
│ │ │關是訂定規格的,│ │
│ │ │那需求也是機關需│ │
│ │ │要的,那你可以就│ │
│ │ │你的規格有一個解│ │
│ │ │釋的權啦,那你這│ │
│ │ │個解釋權,應該在│ │
│ │ │一個公平合理的原│ │
│ │ │則下,你不能說隨│ │
│ │ │便就因為特定廠商│ │
│ │ │你就特定的解釋這│ │
│ │ │樣子,那剛才提出│ │
│ │ │來的這一點,我覺│ │
│ │ │得應該是說,是不│ │
│ │ │是所有廠商這樣看│ │
│ │ │到這個、這個規格│ │
│ │ │規定是不是都有認│ │
│ │ │知,說他是一個機│ │
│ │ │器就應該要含有的│ │
│ │ │功能,還是說,所│ │
│ │ │有的廠商、還是其│ │
│ │ │他廠商也可以認知│ │
│ │ │說、說不定他是兩│ │
│ │ │個機器合成起來,│ │
│ │ │因為,這、這可能│ │
│ │ │就是應該機關要來│ │
│ │ │解釋啦,那你有這│ │
│ │ │個解釋權,當然就│ │
│ │ │有這個責任來經得│ │
│ │ │起其他廠商的考驗│ │
│ │ │啦,因為他們,說│ │
│ │ │不定會認知說,他│ │
│ │ │是因為沒有辦法達│ │
│ │ │到這個,一個機器│ │




│ │ │就達到這個功能的│ │
│ │ │需求,所以他沒有│ │
│ │ │來投標,那我們現│ │
│ │ │在放寬給人家是不│ │
│ │ │是 │ │
│ │ │~~~,所以我建議 │ │
│ │ │是不是說,我們是│ │
│ │ │不是更改規格,然│ │
│ │ │後在規格上有說,│ │
│ │ │如果說你兩個機器│ │
│ │ │,還是說,你用怎│ │
│ │ │麼樣的技術來克服│ │
│ │ │,也能達到這個功│ │
│ │ │能的話,我也同樣│ │
│ │ │接受這個樣子。 │ │
├────┼───┼────────┼────────┤
│00:46:50│徐敬文│假如是這樣的話,│1.光碟被切斷。 │
│ │ │溫度就可以稍微調│2.調查局漏譯。調│
│ │ │高,如果市面上根│ 查局所列譯文如│
│ │ │本目前就沒有這種│ 黑色文字,與事│
│ │ │東西,我們修改我│ 實完全偏離。當│
│ │ │想大家都站得住腳│ 天係召集人葉吉│
│ │ │,可以修改這個規│ 堂在主持與評委│
│ │ │格! │ 徐敬文及規格規│
│ │ │ │ 劃廠商代表金力│
│ │ │ │ 鵬,討論「規格│
│ │ │ │ 為何修改」之關│
│ │ │ │ 鍵原因,是市面│
│ │ │ │ 上根本就沒有這│
│ │ │ │ 種東西,必須修│
│ │ │ │ 改這個規格。但│
│ │ │ │ 光碟卻切斷、漏│
│ │ │ │ 譯。 │
│ │ │ │3.光碟被切斷,最│
│ │ │ │ 後一句在下一段│
│ │ │ │ 光碟遭到漏譯。│
├────┼───┼────────┼────────┤
│00:50:02│謝志強│其實,我們這個案│ │
│ │ │子已經有修改過一│ │
│ │ │次,已經有修改過│ │




│ │ │一次,所以,我第│ │
│ │ │二次的招標我也是│ │
│ │ │用 28 天,我是比│ │
│ │ │照第一次,我用最│ │
│ │ │嚴格的標準,用 │ │
│ │ │28 天,比照第一│ │
│ │ │次的招標期限的標│ │
│ │ │準,這樣子。那如│ │
│ │ │果說,我們這個東│ │
│ │ │西,只是一個、幾│ │
│ │ │個細項,然後我又│ │
│ │ │能夠在第三次公告│ │
│ │ │的時候,把那個我│ │
│ │ │修正的項目提出來│ │
│ │ │,讓廠商可以提早│ │
│ │ │準備的話,那應該│ │
│ │ │,也是可以用 7 │ │
│ │ │天啦!最低可以 7│ │
│ │ │天,這樣子。現在│ │
│ │ │就是看機關怎麼去│ │
│ │ │認定這個重大還是│ │
│ │ │不重大啦。 │ │
├────┼───┼────────┼────────┤
│00:51:13│葉吉堂│最少是 7 天就是│ │
│ │ │了。 │ │
├────┼───┼────────┼────────┤
│00:51:14│謝志強│最少是 7 天! │1.是會議召集人葉│
│ │ │ │ 吉堂、評委及謝│
│ │ │ │ 志強討論後,會│
│ │ │ │ 議中決議說:「│
│ │ │ │ 最少是 7 天就│
│ │ │ │ 是了」。 │
├────┼───┼────────┼────────┤
│00:51:30│黃進芳│因為牽涉到規格變│1.關鍵內容漏譯。│
│ │ │更,需再做行政程│ 原本調查局譯文│
│ │ │序上的流程,再重│ 記載「討論會議│
│ │ │新公告,這事實上│ 進度,無法聽到│
│ │ │會比較減少未來的│ 討論內容」,但│
│ │ │爭議啦。 │ 事實上並非討論│
│ ├───┼────────┤ 會議進度,而是│




│ │賈玉輝│我們也只有修正規│ 討論左列關鍵內│
│ │ │格,有必要真的要│ 容。 │
│ │ │修正規格! │2.由譯文可顯示討│
│ ├───┼────────┤ 論決定只有「修│
│ │葉吉堂│修正就要公告! │ 正規格」、「規│
│ │ │ │ 格修正後,重新│
│ │ │ │ 公告!」,原譯│
│ │ │ │ 文嚴重扭曲事實│
│ │ │ │ 真相。而這事實│
│ │ │ │ 均是聲請人未到│
│ │ │ │ 會場前之討論及│
│ │ │ │ 決議。 │
├────┼───┼────────┼────────┤
│00:54:14│黃進芳│所以我們從~~,如│ │
│ │ │果是,因為要變更│ │
│ │ │規格,重新做一個│ │
│ │ │公告的程序,等一│ │
│ │ │下,是不是,這個│ │
│ │ │剛才,顧問公司這│ │
│ │ │邊有提到一些,要│ │
│ │ │修訂的這個規格,│ │
│ │ │這樣來討論也許會│ │
│ │ │比較(賈玉輝:直│ │
│ │ │接)直接一點、直│ │
│ │ │接一點。 │ │
├────┼───┼────────┼────────┤
│00:54:39│葉吉堂│好!那我們再差幾│1.是會議召集人葉│
│ │ │分鐘,那個廠商就│ 吉堂說廠商來一│
│ │ │要來,廠商來一併│ 面談,面對面溝│
│ │ │來做修正,那一面│ 通,怎麼樣修正│
│ │ │談,阿、我們面對│ 最理想! │
│ │ │面做一個溝通,看│ │
│ │ │怎麼樣做一個修正│ │
│ │ │是最理想的!(黃│ │
│ │ │進芳:一定要再做│ │
│ │ │公告!),修正完│ │
│ │ │我們再來公告! │ │
└────┴───┴────────┴────────┘
四、承上,葉吉堂於與聲請人之上開通話中所報告之評選會議結 論為「因建置案有些規格要求是世上均無達成之可能,故評



審委員在討論金力鵬教授對於建置案規格所提出之修改意見 」、「也有叫廠商前來表示意見」、「綜企組謝志強表示如 修正規格後,最少需要七天的等標期」等。是以,就聲請人 當時之認知,該評選會議應已逐項進行討論完畢。此再觀經 勘驗後之逐字譯文(證物 1),聲請人於開場即提及「那廠 商部分,前面都應該討論的差不多嘛?還有沒有什麼要提的 」、「那前面都說明過了沒有?」,經金力鵬回答「還沒有 」後,聲請人才回稱「都還沒有說明喔?」、「那就趕快說 明一下,因為我後面還有事,重點好不好,你們認為有問題 的,速度快一點」等語,即可自明。且自經勘驗後之逐字譯 文(證物 1)可見聲請人在列席會議時,所一再揭櫫之精神 為「評選標之規格標準應該要訂在一個能讓越多家廠商參標 ,但卻又能夠充分符合災防會之需求」,否則如規格標準訂 在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家廠商可以符合招標規定的程度,建置 案將無法達成採購之目的。
【表3】
┌────┬───┬─────────┬───────┐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 │
│ │DVD2 │影片長度 01:00:07 │ │
├────┼───┼─────────┼───────┤
│00:46:01│黃季敏│所以你不能只有這個│本片錄影光碟還│
│ │ │部分,你就在備註欄│有 13 分鐘才結│
│ │ │裡面,你要,或備註│束,卻被切斷。│
│ │ │欄裡面你在開規格,│且切斷前後紅字│
│ │ │在投標書裡面就要註│部分均漏譯,扭│
│ │ │明的話,那審標的人│曲事實。 │
│ │ │才審得下去啊。我講│ │
│ │ │的意思就是說,你至│ │
│ │ │少要有一家以上要合│ │
│ │ │,你連一家都沒有,│ │
│ │ │那沒有用啊,那開 │ │
│ │ │100 次也是沒有用。│ │
│ │ │那這,也不能就是說│ │
│ │ │寫死了,10 到 50 │ │
│ │ │那好了這個東西丟下│ │
│ │ │去以後那你低於 10 │ │
│ │ │度他就當掉了,那對│ │
│ │ │我們來講,我們在實│ │
│ │ │務上會產生困擾阿,│ │




│ │ │那你假如用手動,你│ │
│ │ │的意思是人在操作,│ │
│ │ │對不對?你用手動的│ │
│ │ │東西,可以讓他升溫│ │
│ │ │、或者讓他降溫,那│ │
│ │ │也能達到我們的功能│ │
│ │ │需求,那你自己要加│ │
│ │ │上去,要不然那廠商│ │
│ │ │就簡單,我就交這個│ │
│ │ │,我 10 到 40 給你│ │
│ │ │,你不行就是當掉,│ │
│ │ │你當初要的我這樣的│ │
│ │ │嘛!你懂不懂意思,│ │
│ │ │所以這裡面要把他說│ │
│ │ │明清楚,可以加裝什│ │
│ │ │麼?而達到怎麼樣的│ │
│ │ │情形,或者就是說,│ │
│ │ │分數就會被提高嘛!│ │
│ │ │至少我的需求就是要│ │
│ │ │有人進得來啦!所以│ │
│ │ │溫度多少? │ │
│ │ │本片錄影光碟還有 │ │
│ │ │13 分鐘才結束,卻│ │
│ │ │在此被切斷! │ │
│ │ │看委員有什麼意見。│ │
│ │ │等一下、因為我這邊│ │
│ │ │後面還有事情啦!委│ │
│ │ │員有什麼意見的話,│ │
│ │ │在開細部規格修正的│ │
│ │ │時候,你們也提供一│ │
│ │ │下意見,好不好?因│ │
│ │ │為今天本來是,本來│ │
│ │ │預計要審一天,一直│ │
│ │ │審下去,今天你假如│ │
│ │ │說把這個規格的部分│ │
│ │ │,再加寫清楚一點的│ │
│ │ │話,或提供清楚一點│ │
│ │ │,修正在規格裡頭,│ │
│ │ │將來下一次審,就很│ │
│ │ │容易看出狀況,或者│ │




│ │ │合格或不合格。那除│ │
│ │ │了溫度以外,這個、│ │
│ │ │這個、ODU 的部分一│ │
│ │ │、二、三級的要標示│ │
│ │ │的,那還有什麼東西│ │
│ │ │要討論的,就是說要│ │
│ │ │我們這邊來做決定的│ │
│ │ │。 │ │
├────┼───┼─────────┼───────┤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 │
│ │DVD3 │影片長度 01:00:20 │ │
├────┼───┼─────────┼───────┤
│00:02:50│黃季敏│規格是你開的,功能│聲請人是去列席│
│ │ │是我們需求的,但是│打氣、拜託後離│
│ │ │我們的需求部分你要│席時明確說:將│
│ │ │幫我們達到,不能達│會議交給你們了│
│ │ │到的你要先講,要不│!交給業務組跟│
│ │ │然規格開完以後,到│委員還有金教授│
│ │ │最後就造成爭議,那│這邊三方討論,│
│ │ │你規格也不能開到就│是被葉吉堂報告│
│ │ │是說一家都沒有,對│後拜託去列席打│
│ │ │不對,那這個白開的│氣,並無以消防│
│ │ │啦。好!那等一下細│署長身分藉勢出│
│ │ │部的部分,交給業務│席,取代原主席│
│ │ │組跟委員還有金教授│葉吉堂主持會議│
│ │ │這邊三方討論,再麻│。 │
│ │ │煩拜託一下!今天看│ │
│ │ │可不可以完成,這樣│ │
│ │ │後面評比的時候大家│ │
│ │ │比較好評,今天假如│ │
│ │ │說有用心一點,下次│ │
│ │ │再投出來,不管幾家│ │
│ │ │,總會比較好!那其│ │
│ │ │他還有沒有什麼意見│ │
│ │ │?政風?會計?文龍│ │
│ │ │有沒有?吉堂還有沒│ │
│ │ │有?那個你們汪濤跟│ │
│ │ │~~﹙杜汪濤:報告沒│ │
│ │ │有。﹚沒有就交給你│ │




│ │ │們了!好不好!今天│ │
│ │ │下午之前能好最好,│ │
│ │ │好不好!希望今天下│ │
│ │ │午之前能公文就送過│ │
│ │ │來,趕快明天就公告│ │
│ │ │,程序完成就是 7 │ │
│ │ │天了,7 天完以後,│ │
│ │ │你們最好,業務組最│ │
│ │ │好就是說下次的時間│ │
│ │ │,7 天完以後隔天就│ │
│ │ │是趕快開始審,不要│ │
│ │ │再拖了,因為你不要│ │
│ │ │等收到完之後,再開│ │
│ │ │始簽,你先簽定嘛,│ │
│ │ │不管有沒有人來,日│ │
│ │ │期就先定了,真正說│ │
│ │ │沒有半家來了,前一│ │
│ │ │天再通知委員,說對│ │
│ │ │不起,時間就先定了│ │
│ │ │,這樣行程後面才有│ │
│ │ │辦法排,要不然這整│ │
│ │ │個案子今年動不了。│ │
│ │ │好!我開會到這邊。│ │
│ │ │謝謝各位,謝謝! │ │
└────┴───┴─────────┴───────┘
五、聲請人列席拜託、打氣、致意後,即離開該次評選會議,離 開時說「就交給你們了!」交給委員跟業務組還有金力鵬教 授三方(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仍然由委員會繼續 討論研議招標文件之規格是否修正、如何修正。尤其從錄影 光碟證明評選委員會一開始就在發下的 44 項不合格表內已 經有建議修改十幾項規格的內容,顯見採購評選委員會從一 開始由召集人葉吉堂主持就是要修改原招標文件所訂規格。 對於會議中間才被召集人電話報告、請求要不要一起過來的 聲請人,議決書卻指摘為以消防署長身分,藉勢出席,變成 是聲請人的違失行為,而懲戒處分,顯與事實不符,自非可 採。
【表 4】
┌────┬───┬─────────┬───────┐
│時間 │發言人│發言內容 │備註 │
│ ├───┼─────────┤ │




│ │DVD3 │影片長度 01:00:20 │ │
├────┼───┼─────────┼───────┤
│00:07:45│黃進芳│不是啊!但是我們的│ │
│ │ │基本要求,你要依市│ │
│ │ │場上的產品,這種規│ │
│ │ │格為主嘛!你當然不│ │
│ │ │能做一個天方夜譚的│ │
│ │ │這種規格出來,對不│ │
│ │ │對!所以你顧問公司│ │
│ │ │本來就有責任就是說│ │
│ │ │,我設計的這個規格│ │
│ │ │,本來就是市面上,│ │
│ │ │很容易就買到的! │ │
├────┼───┼─────────┼───────┤
│00:20:16│賈玉輝│對、因為我們的會議│ │
│ │ │紀錄這邊講啦,是沒│ │
│ │ │有重大的!沒有重大│ │
│ │ │的!你再這樣子搞的│ │
│ │ │,會重大變更喔!重│ │
│ │ │大變更這個案子就變│ │
│ │ │成更複雜了喔 (蔡木│ │
│ │ │火:就重新起算了) │ │
│ │ │,是這樣子喔!所以│ │
│ │ │就等於是,像哪幾條│ │
│ │ │覺得,不是署長都已│ │
│ │ │經同意了嗎?這幾條│ │
│ │ │就要去修改,他沒有│ │
│ │ │叫你去修改大帽子啊│ │
│ │ │,大帽子,那你要再│ │
│ │ │請署長來,要再跟署│ │
│ │ │長報告,說我現在要│ │
│ │ │修改大帽子,大帽子│ │
│ │ │呢,就是說要把那一│ │
│ │ │條 minimum 拿掉,│ │
│ │ │要怎麼樣,你變成這│ │
│ │ │樣子了喔。 │ │
├────┼───┼─────────┼───────┤
│00:23:37│蔡木火│像早上那個謝專員,│ │
│ │ │我就有問過這個問題│ │
│ │ │,他說基本上你要進│ │




│ │ │入評選哄,在現在的│ │
│ │ │採購法規定,最有利│ │
│ │ │標的評選辦法規定就│ │
│ │ │是說,你的審查都要│ │
│ │ │合格!(賈玉輝:都│ │
│ │ │要喔!),對啊,都│ │
│ │ │要合格,只要有一項│ │
│ │ │不合格,就不會進入│ │
│ │ │評選那個步驟啦,那│ │
│ │ │變成我們要逐項去討│ │
│ │ │論! │ │
├────┼───┼─────────┼───────┤
│ │張仲儒│OK!那就每一項評審│ │
│ │ │。 │ │
├────┼───┼─────────┼───────┤
│ │蔡木火│變成規格我們要逐項│ │
│ │ │去討論。 │ │
├────┼───┼─────────┼───────┤
│00:23:56│張仲儒│那就是每一項規格都│ │
│ │ │要合格!那這樣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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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