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96號
原 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8,48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71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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